1.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的信息公开指南

2.湖南省气象局的信息公开指南

3.湖南省通信管理局的主要领导

4.湖南省演艺集团总经理与董事长区别

5.湖南省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变更申请报告怎么写?

6.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事任免公示_湖南省人士任免

田家贵

职 务: 厅党组书记、厅长

工作分工: 主持全面工作;联系省畜牧水产局、省乡镇企业局、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工作。

个人简历:

田家贵,男,汉族,湖南龙山,1955年1月出生,1977年9月参加工作,年6月入党,大专学历,湖南省农业厅厅长、党组书记。

1992.07-1995.06 中共龙山县委副书记、龙山县人民政府县长

1995.06-1997.08 中共龙山县委书记

1997.08-1997.12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州长助理

1998.01-2000.09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2000.09-2000.12 湘西州委常委、常务副州长

2000.12-2002.03 湘西州委常委、湘泉集团董事长、湘酒鬼公司董事长

2002.03-2006.07 中共湘西州委副书记

2006.07-2008.06 省农业厅副厅长、党组成员、省乡镇企业局局长、党组书记

2008.06-2010.01 省农业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

2010.01-2010.03 省农业厅厅党组书记、副厅长

2010.03- 省农业厅厅党组书记、厅长

2010年11月30日,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湖南省农业厅厅长程海波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审理。

2010年3月31日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闭幕。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张春贤主持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3件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有关人事事项。

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戚和平,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勇、陈叔红、蔡力峰、肖雅瑜、刘莲玉,秘书长孙在田出席会议。副省长韩永文、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康为民、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龚佳禾列席会议。

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兰新作的关于《湖南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王晓勤、徐涤宇分别作的关于《麻阳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小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审查结果的报告。会议表决通过了上述3件地方性法规。

戚和平同志因任职年龄到限,根据中央决定和省委安排,请求辞去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戚和平同志辞去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的决定。会议决定任命盛茂林为省人民政府秘书长,谢超英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彭崇谷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方先知为省国土资源厅厅长,田家贵为省农业厅厅长。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其他有关人事任免事项。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张春贤为本次会议任命的同志颁发了任命书,并希望被任命的同志认真履职,勤勉工作,清正廉政,为富民强省作出新的贡献。

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的信息公开指南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围绕政务信息公开、网上办事和互动交流三大功能定位,依据不同的服务对象开设了七个主栏目:网上湖南、透明政府、政策指南、在线办事、互动交流、公共服务、长株潭两型社会。 栏 目 栏 目 说 明 网上湖南 包含: 自然地理 区划人口 综合实力 湖南交通

湖南名人 湖湘文化 湖南名企 投资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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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进中的湖南 图说湖南等 透明政府 领导介绍 组织机构 通知公告 国家法律法规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政府会议 规划计划

财政公开 重大项目 统计数据 人事任免

公务员考录 政府采购 应急管理 热点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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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气象局的信息公开指南

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指南》。

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

省人防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

通讯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一路491号 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

(一)对外公开

1.省人防办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点、办领导姓名及简历,处室设置情况及职能、负责人姓名、****等;

2.人防法律、法规、规章,国家人防办和本办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文件;

3.可以公开的行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4.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以及可公开的许可决定;

5.其他审批与服务事项;

6.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7.可以公开的行业统计信息;

8.重要的人事任免信息;

9.公务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10.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11.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以及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的其他信息。

(二)对内公开

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2.单位财务收支情况;

3.干部考核任用、考核和奖惩情况;

4.干部职工关心和机关工作应当公开的其它内容。

二、政府信息公开途径

湖南省人防办网页、办公楼大厅电子触摸屏、公告栏和宣传橱窗、湖南人防报、会议通报、文件通报。

三、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指定地点为: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办公大厅电子触摸屏、公告栏、宣传橱窗,办公时间为:8:0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本机关还将采取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辅助性的方式公开。

四、政府信息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办领导、机构设置等信息外,网上留存、更新的期限为一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省人防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或其指引的有关机构查阅相关信息。

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机关不予公开。

(二)受理机构

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410室),通信地址:长沙市枫林一路491号, 服务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不办公)早上8:30-12: 00,下午3:00-5:30。

(三)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填写《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详见附件1)。《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指定地点领取,也可以在网站上下载。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网站下载填写《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确认发送至电子信箱,申请信息达到受理电子信箱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脚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信函、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410室),当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处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

2、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本机关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4、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申请获取的信息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

6、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申请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7、本机关的答复期限为接到申请之后的20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经批准可最多延长20个工作日;

8、涉及第三方的处理: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申请涉及第三方权益时,须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其办理时限不包括在第7条所规定的答复期限内;

9、收费: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也不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六、政府公开工作监督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办政府公开工作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我办纪检监察室投诉。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一路491号。

湖南省通信管理局的主要领导

湖南省气象局政府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湖南省气象局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气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气象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内容分类

按照“公开为常规,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湖南省气象局对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和涉及社会公众的信息进行公开。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主动公开类信息主要是:

(一)机构职能

1. 领导简介:湖南省气象局领导简历等情况

2. 机构设置:湖南省气象局机构设置情况

3. 主要职能:湖南省气象局主要工作职能

(二)法规标准

1. 气象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2. 气象行业标准

3. 气象规范性文件

(三)议案提案

1. 人大议案

2. 政协提案

(四)事业发展规划

1. 全省气象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

2. 重大建设专项规划

(五)突发气象灾害事件信息

1. 应急预案

2. 预报预警信息

3. 应对情况

(六)行政许可规定

(七)人事管理事项

1. 人事任免

2. 公务员招录

(八)重大项目执行情况

(九)招标采购

1. 气象部门集中采购品目

2. 招标公告

3. 中标公告

4. 成交公告

(十)其他工作

主动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详见湖南气象局网站《湖南省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依申请公开类信息主要向申请人公开除主动公开以外的有关湖南省气象局的政府信息。

二、信息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

湖南省气象局主要通过下列方式主动公开信息:

1.湖南省气象局网站

2.召开新闻发布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1.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湖南省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湖南省气象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1)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口头申请

本机关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2.受理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湖南省气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长沙市雨花路163号

办公时间:8:0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长沙市雨花路163号

3.答复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批准后,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本机关按下列情形对申请公开的信息,通过出具《湖南省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或其他形式予以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正。

(5)属于部分公开的气象信息,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6)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说明暂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本机关处理依申请公开气象信息的流程请参见《湖南省气象局处理依申请公开信息流程图》。

4.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气象信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依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气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举报,也可向湖南省气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演艺集团总经理与董事长区别

熊四皓 湖南省通信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陈 军 湖南省通信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刘正南 湖南省通信管理局党组成员、湖南省专用通信局局长 一、主动公开信息范围

1. 湖南省通信管理局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点、局领导姓名及简介,机关各处室设置情况、职能、处室****等;

2. 湖南省通信管理局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其他文件;

3 .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以及可公开的许可决定;

4 . 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

5 .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省内电信业的相关统计信息;

7 . 重要的人事任免信息,相关人员的招考、录用条件、程序和结果;

9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以及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的其他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处理流程

1. 申请的提交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列方式之一向我局提交信息公开申请:

1) 在湖南省通信管理局传达室现场填写《湖南省通信管理局政务公开信息申请表》,由传达室工作人员接收;

2) 从湖南省通信管理局网站下载《政务公开申请表》,填写后邮寄至湖南省通信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机构;

3) 通过湖南省通信管理局网站在线填写并提交政务公开申请。

2. 申请的办理和答复

我局接收到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政务公开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 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 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3)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 依法不属于湖南省通信局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

5)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3. 答复时限

答复期限为接到申请之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经批准可最多延长 15 个工作日;

4. 涉及第三方的处理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交的申请涉及第三方权益时,须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其办理时限不包括在第三条所规定的答复期限内。

5. 收费

依申请提供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也不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三、湖南省通信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及****

湖南省通信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湖南省通信管理局政务公开办

通信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380号

湖南省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变更申请报告怎么写?

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区别:董事长的职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董事长对公司的董事会或者董事局负责,是公司的直接负责人,是公司的最高领导者,在公司里拥有最高的威望,拥有最丰富的人脉资源。2.董事长利用其拥有的资源和人脉,为公司长远的发展,提出战略规划。3.董事长要有独特的眼光,通过其多年的从业经验,能够从员工中,挑选出合适的人选(总经理),帮助其做好公司管理。4.董事长对公司的一切事物负责,具有大局意识,拥有最终的决策权、所有权和监督权。总经理的职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总经理作为公司行政职权的最高负责人,在公司中有一定的权威性,负责公司的经营事务、规章制度制定和相关人事任免。2.总经理要根据董事长的战略规划制定出详细的、实施性比较强的方案,帮助董事长处理一切大小事务,保证公司各部门正常运转。3.总经理对董事长负责,具有统筹的格局,拥有公司的经营权、行政权和部分事务的决策权。总的来说,董事长的官儿还是大一点,公司董事选出来的董事长吗,金主爸爸里最大的金主嘛。董事长和总经理可以是一个人,但这一般是小公司的做法,大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一般是两个人。

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二、台头(称呼):审批许可证变更单位的称谓。三、申请变更的理由:例如,1、本单位人事变动。2、保持安全生产管理的连续性。3、使得安全生产活动有人负全面和主要的责任。4、有利于安全生产管理活动的领导。等等。四、特此申请变更,恳请贵局(部门)给予批准。五、附件:上级或董事会的任免书。六、结尾:申请单位署名(加盖公章)、日期。简而答之,仅供参考。

第一条 为加强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和政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是指长沙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规章。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涉及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决定、命令等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的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发布的内部工作规范,部署阶段性工作的文件,人事任免决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批复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职责,加强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组织领导。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履行备案审查监督管理职责。

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本系统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制定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就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内容进行统一审查。

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生效前向社会公布,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送备案审查。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按照本条第(二)、(三)项的规定报送备案。

第七条 规章依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报备案,同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报送省人民政府备案的规章,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内容、审查方式和纠正处理程序进行审查和监督。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报送人民政府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径送政府法制机构。报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章规范性文件文本和制定说明,并按照规定格式装订成册,一式10份。

具备条件的,应当同时报送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二)是否违反上位法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规定;

(三)是否适当;

(四)下级人民政府与上级人民政府部门之间、同级人民政府部门之间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协调;

(五)是否违背法定制定程序。

第十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政府法制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时,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予以配合;需要征求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意见的,被征求意见方应当按时反馈意见。必要时还应当征求有关专家及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第十一条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规范性文件超越权限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适当或者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冲突的,或者违背法定程序的,由政府法制机构建议制定机关停止执行并自行纠正;制定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自行修改或者废止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或者经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后,由政府法制机构决定变更或者撤销。

(二)同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上一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负责审查的法制机构进行协调,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部门和地方应当执行;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通知制定机关。

规范性文件在制定技术上存在问题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由制定机关自行处理。

第十二条 政府法制机构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议自行纠正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纠正,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政府法制机构。

第十三条 政府法制机构对管辖范围内违法、不当或者不协调的规范性文件不予审查处理的,其上级法制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审查处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相抵触,或者规范性文件之间相矛盾的,可以向受理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书面提出审查建议。受理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接到审查建议后,应当予以审查。经审查确有问题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单位和个人反馈审查和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分别报上一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统计报告、备案审查情况检查通报、责任追究等管理和监督工作制度,并将备案审查工作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容。

第十八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政府法制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备案审查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政府法制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提请有关行政机关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9月2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