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质量指数50-100_空气质量指数500多严重
1.爆发重污染天气的元凶是什么?
2.空气质量分为几个等级
3.空气质量级别
空气是人类生存的必须品,同样空气中的污染同样会对人体,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
这一切是可以通过空气质量或者空气污染指数来判定的!
那如何判断空气的质量呢?
AQI!那AQI又是什么呢?
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简单来说就是能够对空气质量进行定量描述的数据。AQI指数也只表征污染程度,并非具体污染物的浓度值。由于AQI评价的6种污染物浓度限值各有不同,在评价时各污染物都会根据不同的目标浓度限值折算成空气质量分指数AQI。
空气污染指数的取值范围定为0~500,其中0~50、51~100、101~200、201~300和大于300,分别对应国家空气质量标准中日均值的 I级、II级、III级、IV级和V级标准的污染物浓度限定数值,在实际应用中,又把III级和IV级分为III(1)级、III(2)级和IV(1) 级、IV(2)级。
空气质量如何划分?
空气质量评价的主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一氧化碳等六项。
1、一级: 空气污染指数 ≤50优级
2、二级: 空气污染指数 ≤100良好
3、: 空气污染指数 ≤150轻度污染
4、四级: 空气污染指数 ≤200中度污染
5、五级: 空气污染指数 ≤300重度污染
6、六级:空气污染指数>300严重污染
当空气污染指数小于100时,人们可正常活动。例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空气质量好,污染指数多小于50,一般的商业区、居民区也在100以内;
当空气污染指数达到轻度污染(即100~200间)时,健康人群可出现刺激症状,心脏病和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应减少体力消耗和户外活动;当空气污染指数达到200~300时,健康人群中普遍出现症状,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应停留于室内,并减少体力活动;
当达到重度污染(即空气污染指数在300以上)时,则健康人也要避免室外活动了。
它将空气污染程度和空气质量状况分级表示,适合于表示城市的短期空气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
针对单项污染物的还规定了空气质量分指数。参与空气质量评价的主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一氧化碳等六项。
通常情况下,空气质量指数是国际上普遍用的定量评价空气质量好坏的重要指标,但各国统计标准和方法有所不同,对环境的评价结果也存在一定差异。但是不管怎么样,无论是室内还是大型建筑物,在入住进去的时候,一定要做一个空气质量检测。为了您自己,也为了您的家人。日常的生活中,也需要多多注意。在保护空气环境的同时,也是在保护我们自己的生存环境!
爆发重污染天气的元凶是什么?
空气质量指数低好。
空气质量指数(AQI)是衡量环境空气污染程度的一种指标,数值越高表示空气质量越差,越低则表示空气质量越好。AQI通常分为六个级别,从0到500不等,其中0-50被认为是“优”,51-100被认为是“良好”,101-150被认为是“轻度污染”,151-200被认为是“中度污染”,201-300被认为是“重度污染”,301及以上则被认为是“严重污染”。
空气质量指数对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非常重要,因为空气污染会对人体造成很大的危害,导致呼吸系统疾病、心脏病、癌症等健康问题。因此,和社会各界应该加强对空气质量的监测和治理,推动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鼓励使用清洁能源等措施,保障人们的健康和生存环境。
空气质量分为几个等级
极端重污染笼罩30多个城市东北十城爆表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大气室主任宫正宇6日晚对记者说,11月2日至6日,中国东北、华北和华东地区出现大范围重污染过程,东北地区相继有10个城市的空气质量指数(AQI)爆表。
在空气检测中,空气质量指数设置的最高数值为500,超过500的即为爆表。
其中,哈尔滨市污染最为严重,4日的PM2.5日均值和小时值分别达到每立方米704微克和每立方米1281微克,大庆市PM2.5小时值也超过每立方米1000微克。
5日夜间至6日上午,受东北地区污染传输影响,山东省烟台、潍坊、青岛、日照、枣庄,江苏省徐州、宿迁,安徽省淮北市、亳州市相继出现重度以上污染。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过程则主要集中在河北、北京、天津和山西等地,其中山西多个城市出现长时间重污染。
大范围重污染“元凶”:工业和机动车排放及冬季暖“此次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的原因,主要是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过大,而不利的气象条件是重要诱因。”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柴发合对记者说,东北地区冬季发生大范围极重污染天气过程,已经连续出现了4年。当地冬季燃煤暖和生物质燃烧排放,是导致此次区域性大范围重污染的“元凶”。
而此次京津冀地区重污染的主要来源是工业和机动车排放,有机组分和硝酸盐仍是本次过程中PM2.5的主要组分。
环保部12个督查组:企业超标排放突出
11月2日起,环境保护部相继派出12个督查组持续在北京、天津、河北、山东、黑龙江、吉林、辽宁、江苏等省市的重点地区开展督查。现场检查发现,各地在应对过程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一是普遍存在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能力不足,一些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不完善,响应级别偏低。如内蒙古通辽市近两天AQI指数持续达到500,在环保部门督促下,才启动蓝色预警。
二是企业排放问题仍较突出。东北三省独立的暖燃煤锅炉基本没有安装脱硝设施,在一些中小城市甚至连脱硫设施也没有安装,超标问题突出。面源污染管控不到位情况较为普遍。
“治理空气污染,要着力提高冬季防控措施的针对性,关注居民燃煤散烧、供暖设施起炉过程、秸秆露天焚烧等污染防控。”柴发合强调,目前,环境保护部要求京津冀地区燃煤电厂全部实现超低排放、重污染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和持续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以确保北京及周边城市不会出现极重污染爆表现象。但其他地区缺乏重大减排措施支撑,仍有爆表的可能。
柴发合还建议,要强化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完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厘清各地相互影响,切实落实责任。尽快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保障公众健康为根本目标,降低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门槛,提升预测预报能力,完善应急预案,做到应急措施的有效减排。如遇到极重污染天气,要立即启动有效的管控措施。
空气质量级别
6个等级
空气质量按照空气质量指数大小分为六级,相对应空气质量的六个级别,指数越大、级别越高就说明污染的情况越严重,对人体的健康危害也就越大,从一级优,二级良,轻度污染,四级中度污染,直至五级重度污染,六级严重污染。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规定:空气污染指数划分为0-50、51-100、101-150、151-200、201-300和大于300六档,对应于空气质量的六个等级,指数越大,级别越高,就说明污染越严重,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也越大。
空气污染指数0-50,空气质量级别为一级,空气质量状况为优。此时的空气质量比较让人满意,基本上空气无污染,对人体也没有危害,各类人群都可正常的活动。
空气污染指数51-100,空气质量级别为二级,空气质量状况为良。此时的空气质量尚可接受,但是某些污染物颗粒可能会对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的健康有一些较弱的影响,专家建议极少数的异常敏感人群应尽量减少户外活动。
空气污染指数101-150,空气质量级别为,此时的空气质量状况为轻度污染级别。在这种污染情况下,体弱易感人群的症状有所加剧,健康人群也会出现刺激症状。建议老年人、儿童、体弱多病者及呼吸系统疾病、心脏病病患者应尽量减少长时间、高强度的户外活动和锻炼。
空气污染指数151-200,空气质量级别为四级,此时的空气质量状况为中度污染级别。易感人群症状会进一步加剧,空气中的污染物颗粒可能会对健康人群呼吸系统、心脏有比较坏的影响,专家建议此类疾病患者应尽量避免长时间、高强度的户外活动和锻练,一般人群也应该适当的减少户外活动。
空气污染指数201-300,空气质量级别为五级,此时的空气质量状况属于重度污染级别。在空气重度污染情况下,肺病和心脏病患者症状有显著的加剧,他们的运动耐受力也会降低很多,健康人群也会普遍出现不适症状,建议老年人、儿童和肺病、心脏病患者应尽量停留在室内,停止户外活动,一般人群也应减少户外活动。
空气污染指数大于300,空气质量级别为六级,此时的空气质量状况属于严重污染级别。空气严重污染时,健康人群运动耐受力会明显降低,有明显强烈的不适症状,会提前出现一些疾病,建议老年人、儿童和病人应当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一般人群也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空气质量分为6个等级,对应空气质量指数的6个级别,指数越大,级别越大,说明污染越严重。
1、一级:优;空气质量指数0-50;空气质量令人满意,基本无空气污染;各类人群可正常活动。
2、二级:良;空气质量指数51-100;空气质量可接受,但某些污染物可能对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健康有较弱影响;此类人群应减少户外活动。
3、:轻度污染;空气质量指数101-150;易感人群症状有轻度加剧,健康人群出现刺激症状;儿童、老年人及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应减少长时间、高强度的户外锻炼。
4、四级:中度污染;空气质量指数151-200;进一步加剧易感人群症状,可能对健康人群心脏、呼吸系统有影响;儿童、老年人及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患者避免长时间、高强度的户外锻炼,一般人群适量减少户外运动。
5、五级:重度污染;空气质量指数201-300;心脏病和肺病患者症状显著加剧,运动耐受力降低,健康人群普遍出现症状;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应停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6、六级:严重污染;空气质量指数>300;健康人群运动耐受力降低,有明显强烈症状,提前出现某些疾病;儿童、老年人和病人应当停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
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
第一条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新时期加强大气环境治理的客观需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耗大幅攀升,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经济发达地区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显著增长,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加剧,在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总悬浮颗粒物(TSP)污染还未全面解决的情况下,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区域PM2.5和O3污染加重,灰霾现象频繁发生,能见度降低,迫切需要实施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增加污染物监测项目,加严部分污染物限值,以客观反映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推动大气污染防治。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